【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】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立法過程引發許多爭議,號稱台版梅根法案,內容以公布性侵犯資料為主。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,事實上,8成性侵犯多為熟人,公布性侵犯資料是否能避免性侵再度發生,相當值得探究。
台灣人權協會指出,《梅根法案》自1994年在美國施行至今,公民團體、執法者、社福機構已經經對該類法案展開反思。國際人權組織「人權觀察」(Human Rights Watch)也於2007年9月,出版了全球第一份針對美國性侵犯懲治法律的報告。訪談對象包括美國各州的執法單位、研究機構、心理輔導團體、受害者及家屬、檢警單位、加害者及家屬等。
法案無法對症下藥
報告內 容指出,梅根法案及相關法案無非立基於兩大迷思,一是性侵案多為陌生人犯罪,二是性侵害犯罪之再犯率極高。但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(the U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)指出,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侵案,80%以上是熟人所為;而我國內政部也提出相同數據,甚至進一步指出59%加害者是受被害者全家所信任的人。
台灣人權協會指出,性侵犯網路上對公眾完全公開個資,無法對未成年人遭性侵害「以熟人初犯為大宗」的現況對症下藥,而會有嚴重後果。在目前的網路時代,不對可取得資料之人及列管時間設限、不對登載資料加以處理,通通開放人人可查的話,將如同古代黥刑,不但無助性侵犯矯治與再社會化,也會滋生公眾暴力等社會問題。
事實上,在2005年至2006年間,美國就發生4件陌生人於網路上搜尋前性侵犯資料後,將性侵犯殺害的事件,甚至導致無辜的家屬連坐,難有安身之地。
性侵犯無具體分級
另外,雖然黃義交等33位立委提案修法版本,雖要求將加害人分級公布,但目前卻沒有見具體分級標準。另外,如果開放性侵犯資料庫供不特定人得以查詢,政府也無法掌握民眾查詢目的以及後續對資訊之處理利用。可以預見將造成個人資料被濫用,導致曾犯性侵害犯罪之人難以復歸社會,更嚴重侵犯其尊嚴及個人生活的開展,也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個人隱私權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01/131/2w1wu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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